北京中地创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地创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7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地创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友,男,系该公司四川省平武县银厂金矿勘探项目现场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做出的(2017)川0727民初80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地创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吉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作出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39776.55扣划至本院专款账户,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术伦
审判员  王为民
审判员  李显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