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1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吐鲁番地区国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大河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环卫街420号。
法定代表人:翟广庆,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吐鲁番地区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7)新21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7)新21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吐鲁番地区国源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万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