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一初字第14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喻新利,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仁俊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诉讼费525元,退还原告梁仁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