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玉林横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任炳华,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4号4幢2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富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辉,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上诉人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傅科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牟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