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马镇南店社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1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衔,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玉林横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任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民,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都江堰市天马镇南店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南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轩,主任。

第三人:四川省荣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4号4幢2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富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滩,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都江堰市天马镇南店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店村委会),第三人四川省荣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追加荣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衔,被告福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民与李昌林、南店村委会主任张世轩,第三人荣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华公司、南店村委会立即向***支付复垦费用380813.27元及其利息(以380813.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费用付清为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福华公司(甲方)与***(乙方),南店村委会(丙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承揽合同》,约定福华公司将复垦土地的劳务发包给***,***承揽复垦土地不低于260亩,复垦期限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共计90天。复垦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按照每亩4700元计算,总额暂计算为1222000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50%,暂计算611000元。复垦完工后,***获得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土壤质量合格报告后15日内,福华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暂计算488800元;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终验合格后,福华公司支付总额的10%,即122200元。(最

终面积按复垦斑面积计算,复垦费用10%提前15日转入南店村委会共管)。南店村委会负责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和控制,负责工程资金的申请、工程款的发放。上述合同签订后,***按图施工,已于2016年11月施工完毕,并最终交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且交付福华公司和南店村委会。根据复垦斑面积计算,复垦最终面积为211.0241亩,根据合同约定,***应获得复垦费为991813.27元,福华公司与南店村委会只支付首付款611000元,尚欠***380813.27元。***催收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土地复垦承揽合同》属实,但对最终结算面积有异议,据福华公司的统计,***实际土地复垦面积为138.2748亩,余下部分***不愿意做,福华公司找机械以及村上的余书记、张主任(张世轩),***未履行完职责,故对***诉请的复垦费用有异议。

南店村委会辩称,***起诉村委会主体不适格,虽然合同上有村委会签章,但村委会只做村民的协调工作,为了工程尽快完工,福华公司和施工方通过南店村委会进行协调工作,南店村委会不是承揽方和发包方,南店村委会协调村民的矛盾,监管质量。付款不应该是南店村委会的责任,合同中涉及的收付款均与南店村委会无关。南店村委会也监管资金的专项专用。综上,请求驳回***对南店村委会的诉请。

荣智公司述称,案涉土地是***复垦的,荣智公司接受福华公司的委托进行勘测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0日,福华公司(甲方)与***(乙方)、原都江堰市胥家镇南店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丙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承揽合同》,案涉条款约定:一、复垦土地基本情况:1、位置:都江堰市胥家镇南店村村界范围内。2、面积:不低于260亩(最终结算面积按实际复垦图斑面积计算)。二、复垦时限:90天,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三、复垦主要技术标准:1、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和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要求的土壤质量要求为准。即耕作层的厚度不小于40cm,耕作层有机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含量。2、建渣处理:由乙方根据都江堰市规定合理合法自行处理。四、复垦验收: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并获得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土壤质量合格报告后,由成都市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区内相关部门自检,自检合格后交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终验。该项目复垦土地是否完全复垦及合格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终验为准。五、复垦费用及支付方式:1、复垦费用的计算:(1)复垦费按4700.00元/亩计算(全部承包费用),总额暂计1222000.00元(壹佰贰拾贰万贰仟元整)。(2)十、十一组由于土层较薄,需买土达到复垦要求,按实际需要购买,双方认定方量。议定单价,所需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2、费用支付方式:(1)双方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暂计611000.00元(陆拾壹万壹仟元整)。(2)复垦完工,乙方在获得成都市农业推广站出具的土壤质量合格报告后十五日内(土壤质量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暂计488800.00元(肆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3)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暂计122200.00元(壹拾贰万贰仟贰佰元整)。(最终面积按复垦图斑面积计算,复垦费用10%提前15日转入南店社区村民委员会双方共管)。六、三方责权与义务:1、甲方负责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工作,最终验收结果如不是乙方责任的因素,概与乙方无关。2、若甲方未能按约支付复垦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3、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制订的复垦施工图纸施工,并保质保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复垦工作,配合甲方整理相关复垦验收资料,配合甲方报送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检测资料。4、乙方必须在开工前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并自行承担工程中的安全责任。乙方在工作中的任何事情应主动与丙方对口衔接并无条件服从丙方管理。5、丙方负责本工程开工后的所有工作事宜直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丙方负责对乙方工作进行全权管理,包括施工中的协调处理、质量进度安全管理与控制、工程资金的申请、工程款的发放等并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6、若因复垦质量导致返工,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期限内重新要求乙方复垦至合格,若不能通过验收,丙方应承担本合同千分之一的违约金。7、甲方负责协调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以确保复垦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8、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合同尾部有甲方福华公司的盖章及单位负责人周新民的签名、乙方***的签名及丙方南店村委会负责人张世轩的签名予以确认。

签订上述合同后,***组织人员、机械到南店村开始土地复垦工作,福华公司向南店村委会转账61.1万元,南店村委会受福华公司委托向***支付了首期款61.1万元。2016年11月,***土地复垦施工完毕。

荣智公司受福华公司委托对南店村土地复垦成果检测后于2017年11月制作了《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与胥家镇南店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竣工图(核减后)》,竣工图中除标明南店村复垦地块、核减地块区域位置外,还附有复垦地块实施情况统计表,表格中注明了实施合计面积245.1674亩、市中心核减11.1506亩、规划院核减17.4431亩、省自然资源厅核减5.5496亩以及核减后的复垦面积211.0241亩。经本院核实,荣智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为测绘服务、地质勘测、环境检测、工程设计等。

2017年11月25日,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对胥家镇及胥家镇南店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制作了《实施规划验收核查报告》,载明:1、项目概况:申报实施规划验收单位为都江堰市胥家镇人民政府,项目区工程项目验收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开工时间为2016年1月,项目竣工时间为2017年3月,测量单位为荣智公司;2、终验前技术核查情况: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4日组织人员对项目20%图斑20个进行实地核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1日组织人员对项目40%图斑29个进行实地核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11月22日开展核查工作。

2019年4月15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就胥家镇及胥家镇南店村组织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向成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了川自然资挂钩验[2019]3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该证书中载明胥家镇及胥家镇南店村组织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经验收合格,共计归还挂钩周转指标190.9230亩,城镇建新区可使用周转指标180.7140亩。

福华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于庭审结束后提交了显示为南店村村民出具的收款收条包括36份,收款内容为树木补偿、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复垦费用等近9万元,但未提交付款凭证予以印证。***于庭后提交了显示为南店村村民出具的书面证明8份,证明内容为仅收了青苗树木补偿费并未收复垦费。本院到南店村调查,据村民白宗龙所述,福华公司提交的显示为白宗龙出具的1320元树木移栽费收条,仅是树木补偿款;据村民尹伯双所述,国土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地块福华公司通过其联系若干村民进行除草等工作并通过其付给村民费用,国土部门验收前没有通过其联系村民处理杂草等;据村民王洪所述,其在村上实施土地复垦认识***的,因其有挖机,其女婿会开挖机,所以雇请其做拆除工作,另也雇请了其他挖机施工,福华公司派了2个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施工,并未派人参与复垦施工,2016年做了1、2个月就做完了,2019年下半年政府验收结束。

本案审理期间,原都江堰市胥家镇南店社区村民委员会更名为都江堰市天马镇南店社区村民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土地复垦承揽合同》、竣工图、验收证书、核查报告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华公司与***、原都江堰市胥家镇南店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土地复垦承揽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福华公司应向***支付的复垦费金额。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据《土地复垦承揽合同》约定,首期费用(合同总额的50%)611000元于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据***自认,首期款已支付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二期费用(合同总额的40%)的支付条件为“复垦完工,乙方在获得成都市农业推广站出具的土壤质量合格报告后十五日内”,三期费用(合同总额的10%)的支付条件为“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终验合格后”,据川自然资挂钩验[2019]3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足以证实原胥家镇南店村的土地复垦成果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达成三期费用的支付条件,可以推定二期费用的支付条件也已成就,故对***复垦费用结清条件已经成就,本院予以确认。

福华公司对最终结算面积存异议,但福华公司提交的36份收款收条因无印证证据难以核实内容真实性,且即便福华公司雇请南店村村民实施除草等劳务属实,据《土地复垦承揽合同》约定“甲方负责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工作,最终验收结果如不是乙方责任的因素,概与乙方无关”、“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并获得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土壤质量合格报告后,由成都市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区内相关部门自检,自检合格后交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终验”、“若因复垦质量导致返工,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期限内重新要求乙方复垦至合格,若不能通过验收,丙方应承担本合同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福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调查的情况均不足以认定***退场时尚未完成复垦施工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故对***已按福华公司要求完成复垦施工后退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交付的复垦成果,福华公司依约应当协调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检验,《土地复垦承揽合同》亦赋予了福华公司通过南店村委会要求***重新复垦存在质量问题地块的合同权利,但福华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复垦成果不符合约定标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直接催告***或通过南店村委会催告***对不合格的地块进行重新复垦的事实,且福华公司主张***实际复垦面积138.2748亩,而最终验收为211.0241亩,则复垦面积差额70余亩所耗费用仅不到9万元,且9万元中还包括有部分苗木补偿款,明显不符合复垦施工的实际成本要求,因此,福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福华公司关于***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诉请所依据的最终面积系受福华公司委托进行测量的荣智公司制作的竣工图,荣智公司具备相应检测、测量资质,本院予以采信,福华公司应向***支付复垦费991813.27元(211.0241亩×4700元/亩),扣除已付611000元,还欠付***380813.27元。

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请。起算时间方面,虽《土地复垦承揽合同》约定的三期费用付款条件已成就,但川自然资挂钩验[2019]3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证书》于2019年4月15日颁发,且《土地复垦承揽合同》对三期费用付款条件成就后的付款期限未作约定,综合本案复垦施工期限和付款的约定情况,本院酌定付款期限为付款条件成就后一个月内即2019年5月15日前结清余款,则福华公司应向***支付的利息起算应为2019年5月16日;利率标准方面,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认定福华公司应当支付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80813.2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欠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另,***请求南店村委会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复垦费用380813.27元;

二、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380813.2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复垦费用,上述利息计算至复垦费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06元,由被告成都福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