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2226号
原告:**战,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战和被告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战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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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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