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21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郊矿建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勘探队队长。
被执行人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与被执行人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3284.86元及违约金300343.0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400元、申请执行费7784.28元。
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已于2018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阳朔县高田镇九牛岭的土地【土地证号:朔国用(2008)第0313号、朔国用(2014)第271号、朔国用(2014)第272号】于2017年1月**日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封,查封期限3年;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桂0321执保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阳朔县高田镇九牛岭的土地【土地证号:朔国用(2008)第0313号、朔国用(2014)第271号、朔国用(2014)第2**号】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同时,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函,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上述查封不动产后,在进行债权人案款分配时,给予我院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按法律规定进行案款分配,并将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函复我院;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款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共执行到位标的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月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乃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