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与安徽大段家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1民初4777号
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8600103-7。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欠办副主任。
被告:安徽大段家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诉被告安徽大段家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负担,已预交的8219元,退还8194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