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与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0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负责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巨乾锋,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