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与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终3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系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升,北京市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开发区便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根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因与被上诉人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取得探矿权多年,并进行了巨额投资,被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在上诉人之后取得,其建设项目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勘探工作,已构成侵权。被上诉人虽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建设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没有做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上诉人均未予以理睬,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探矿权地块范围内建筑施工,且今后不得在探矿权地块范围内进行建筑物的建造。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就案涉地块的开发用地全部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所有地块均办理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为此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案涉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的探矿权证的土地范围与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范围存在冲突,这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的探矿权证的土地范围与句容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范围存在冲突,这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处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