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7民初354号
原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桂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6元,减半交纳5603元,由原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