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民初字第1156号
原告包崇刚,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桂山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1949678,注册号530400005000449。电话0877-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宣威市人,原主宣威市,现下落不明。(缺席)。
被告朱树波,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崇刚诉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树波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崇刚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