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381民初985号
原告包崇刚,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易门浦贝新华铁矿(个体工商户)。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浦贝乡罗台旧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6月1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桂山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7194967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朱树波,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原告包崇刚诉被告易门浦贝新华铁矿、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树波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包崇刚,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