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崇刚与易门浦贝新华铁矿、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381民初985号
原告包崇刚,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易门浦贝新华铁矿(个体工商户)。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浦贝乡罗台旧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6月1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桂山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7194967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朱树波,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原告包崇刚诉被告易门浦贝新华铁矿、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树波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包崇刚,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