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崇刚与易门浦贝新华铁矿、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381民初1628号
原告包崇刚,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佳,***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易门浦贝新华铁矿(****),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浦贝乡罗台旧村委会,工商注册号53042560000252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桂山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真好71949678,注册号530400000500044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被告***,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被告朱树波,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本院2016年5月17日受理的原告包崇刚与被告易门浦贝新华铁矿(****)、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崇刚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崇刚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崇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