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2民初361号 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苍山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2MA6K6JEF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桂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949678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东路东侧天恒商业城小区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2MA6PANP1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墨教育投资(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3号巨龙大厦四层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0F56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墨教育投资(云南)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 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