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远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402民初5341号 原告:云南远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瓦窑社区居委会抚仙路33号上达中心A座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BXU7G9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桂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949678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远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490.25元(自2023年12月12日暂计算至2025年6月10日,此后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因诉讼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3年4月、5月分别签订了二份《技术咨询合同》,2023年4月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对“云南省元江县团田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工作,负责项目的报告编制,不包括报告的装订、审查和获取批文等相关工作;原告应于收到被告提供完整资料之日起10天内完成报告送审稿的编制;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0000元,该合同价款仅为报告编制费;具体付款方式为原告编制完成报告提交评审通过,被告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合同价30000元给原告;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2023年5月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对“云南省元江县普力冲农光互补光伏项目220kV送出线路EPC总承包工程”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工作,项目类别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生态专章(陆生),负责项目技术报告的编制与报审工作,包括报告编制、装订、审查和获取批文等相关工作;原告应于收到被告提供完整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环评报告(表)送审稿的编制且通过被告确认;项目环评存在评审,原告需及时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修改、完善并向被告报备进度,提交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后,原告配合被告进行报告批复工作的协调;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2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7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30%,计人民币36000元;原告编制完成文本提交评审,修改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拿到批复,被告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合同价的70%,计人民币84000元;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项目专业技术咨询工作,为被告编制了《云南省元江县团田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云南省元江县普力冲农光互补光伏项目220kV送出线路EPC总承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云南省元江县普力冲农光互补光伏项目220kV送出线路EPC总承包工程”于2023年12月12日取得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被告于2023年9月8日、2023年12月15日分别支付原告“云南省元江县普力冲农光互补光伏项目220kV送出线路EPC总承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费(报酬))30000元、90000元,共计120000元,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2023年12月15日分别向被告开具了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30000元、90000元。2023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云南省元江县团田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技术咨询服务费(报酬)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支付原告报酬。2025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担保。202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25)云0402财保6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以3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320元。2025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七十九条规定“技术咨询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本案原、被告之间于2023年4月、5月分别签订的二份《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技术咨询,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工作成果,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原告报酬。但被告仅支付了部份报酬,尚欠原告报酬3000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报酬)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报酬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以未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报酬)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技术咨询服务费(报酬)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被告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应支付给原告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490.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八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远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费(报酬)30000元; 二、由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远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490.25元,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技术咨询服务费(报酬)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报酬)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支付。 如负有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614元,由被告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