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东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沈阳柏诚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辽0104民初8265号
原告:东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卢君实,职务: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东,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满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柏诚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三家子路6-4号。
法定代表人:佟柏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显军,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东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被告沈阳柏诚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周旭东、被告诉讼代理人张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称,2016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安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地籍调查》合同,工程造成121.086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1月25日完成成果提交确认,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90%的部分即1089774元人民币,并承担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的“如甲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甲方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即60543元人民币。依据并承担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的“甲方未能按合同支付项目款时,应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1%的滞纳金”,从成果提交确认日至今(2019-1-26至2019-5-20)共计115天即125324元人民币。三项合计为1275641元人民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以借口推诿。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被告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合同业务往来属实,结算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第一批总合同金额的80%即96.8688万元人民币结算。其余款项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付。现我公司同意对上述第一批款项分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柏诚测绘有限公司于7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东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第一笔欠款30万元,9月15日给付第二笔欠款30万元,余款到2019年12月末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6281元,减半收取8140.5元,由被告沈阳柏诚测绘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巨涛
审判员  张 莉
审判员  朱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