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3453号
原告封伯汉,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四勘探队,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伯汉诉被告山东省,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伯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伯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封伯汉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