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雅信沣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新南商装饰与黑龙江雅信沣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4民初4020号
原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新南商装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雅信沣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先锋路**广告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新南商装饰(以下简称“新南商装饰”)与被告黑龙江雅信沣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南商装饰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信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南商装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雅信公司支付新南商装饰货款547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雅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新南商装饰与雅信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雅信公司向新南商装饰购买装饰材料。合同签订后,新南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共计交付了129730.00元货物,但雅信公司仅向新南商支付货款人民币75000.00元,至今尚欠54730.00元,此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起诉之后,雅信公司给付了一万元货款。新南商装饰将诉讼标的变更为44730.00元。
雅信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新南商装饰向本院举示了证据A1.采购合同、现场收货清单一份,上述合同及清单有雅信公司盖章确认能够证明:双方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采购合同,雅信公司从新南商装饰购买矿棉板、石膏板、龙骨、地、地板天花板、玻璃隔断、涂料各项建材共计129730元。由雅信公司***签字确认收到上述货物。对证据A1本院予以采信。同时新南商装饰举示了证据A2.新南商装饰在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禧龙支行银行开户账号的流水一份,用以证明雅信公司给付货款85000元,尚欠44730元。该事实属于原告自认,本院予以认可,对证据A2.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5日,新南商装饰与雅信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雅信公司向新南商装饰购买装饰材料。合同签订后,新南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共计交付了129730.00元货物,但雅信公司仅向新南商支付货款人民币85000.00元,至今尚欠44730.00元,此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给付货款,若未约定给付时间的则应在出卖人催要的合理期限内给付。本案中,新南商装饰向雅信公司交付了货物而雅信公司未在新南商装饰催要的合理期限内给付货款,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新南商装饰主张雅信公司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黑龙江雅信沣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新南商装饰货款4473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00元,减半收取584.00元(此款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新南商装饰已预交),由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新南商装饰负担125.00元,由黑龙江雅信沣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9.00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新南商装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