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8682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地勘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文山州卡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德厚镇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吴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与被告文山州卡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于2019年3月28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