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杨坝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地勘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案件由来:上诉人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9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及案涉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南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被上诉人虽然主要依据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付款协议书》诉请支付地形测量费及违约金,但该《付款协议书》系基于各方结算案涉《四川省南江县尖山市墨矿区地形测量项目合同》《四川省南江县尖山市墨矿区地形测量(补充)项目合同》而产生,即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产生,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起诉材料,案涉《四川省南江县尖山市墨矿区地形测量(补充)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合作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依照法律程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载明签订地为:成都市成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具体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且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当事人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江县四通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