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三大队

新干县家家乐超市与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三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4民初306号
原告:新干县家家乐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中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MA37478X04。
经营者:***,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三大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东大道9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252095XG。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被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新干县家家乐超市与被告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三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新干县家家乐超市于2020年2月26日以本案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家家乐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干县家家乐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计6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家家乐超市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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