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582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时志安,系院长。
被执行人: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通化市人,住所地通化市。
第三人:***,男,汉族,长春市人,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与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抽逃出资(其中***抽逃出资647.5万元、***抽逃出资2.5万元),本院依(2018)吉058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但该裁定未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吉058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保留第一项;
二、***在647.5万元范围内、***在2.5万元范围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履行1213032.6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