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煤田地质勘查设计研究院与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82执异3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时志安,系院长。
被执行人: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
第三人:任海波。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与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任海波抽逃出资,其中***抽逃出资647.5万元、任海波抽逃出资2.5万元。作为公司股东,***、任海波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任海波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任海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履行1.213.032.6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