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某某1与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安市鑫鑫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民终1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安市鑫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安市鑫鑫**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纪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