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82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时志安,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白山市,系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上列当事人因探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煤田勘察设计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返还采矿权益。
经查:2016年3月2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二、增加第五项: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将现有的采矿权益返还给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配合权益变更的义务。2017年5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二、维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系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该单位不具有采矿资质,故集安市鑫鑫慧峰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益无法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关于返还采矿权益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强
执行员田春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