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与西藏中翔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藏01财保3号
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惠强,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中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平,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中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编号×××)依法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藏中翔投资有限公司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编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德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桑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