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6214号
原告: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隽,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中,山东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与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均对青劳人仲案字[2019]第1248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先后诉至本院。**起诉在先,案号为(2020)鲁0203民初第6213号。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起诉在后,案号为(2020)鲁0203民初第6214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9]第1248号裁决,先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203民初621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李文慧
人民陪审员 朱先发
人民陪审员 陈继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纪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