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北有色七一七总队有限公司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西北有色七一七总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3民初766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统一社会用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西北有色七一七总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0939830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西北有色七一七总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瑾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