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师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消防总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2457号
原告:江苏师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5580337B,住所地在南京市宁海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晨,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消防总队,住所地在南京市草场门外龙江小区月光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周详,该单位总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师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消防总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师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师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师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江苏师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