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4民终1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地环境地质勘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彦。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辽14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6年1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
***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席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欣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