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323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2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11421984。
法定代表人:**,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106200210523748,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106201410761604,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巴县三岔河北路公安局宅楼二单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3742290350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芳草街新能巷黄龙大厦1—2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880E。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首弟祥,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与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光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支付了70,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以此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丹巴县人民法院(2018)川332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