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709号
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城际干线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诉被告四川省城际干线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负担。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