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某某与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民初75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以实际评估数准)。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9日,原告获得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店子乡****下组塘沟及前阴坡至庙沟的两块林地林权证。2017冬季,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的林地开路、钻探,毁损原告的林地及树木近百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要件,其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经预交,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娟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马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