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以下简称第一地质调查院)因与被上诉人***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第一地质调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