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执恢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职工,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兴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与被执行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豫03执恢59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将首执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财产移送评估。因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已查封财产及经营场所内的其他财产有争议,且财产数量种类复杂,经多次组织各方实地查看及听证,仍有部分财产状况不明,暂无法处置。
四、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及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处理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双方当事人需对争议财产重新进行核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