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执431号 申请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1053号7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兴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与被执行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租赁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豫03执431号。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2017)豫03执43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80.5万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5.6712万元;及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交付租赁物等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2019年9月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和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9月1日、9月20日分两次对被执行人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对照租赁清单向申请人进行了交付,并查封了部分物品。因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强制清算阶段,查封的物品暂无法处置。 5、2019年9月1日被执行人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将13648元营业款缴至我院执行款专户,该部分财产已充抵部分执行费。 6、本院2019年9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传唤,除查封的酒店经营场所内物品外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到被执行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财产线索。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及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除被执行人缴纳13648元充抵部分执行费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及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