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嘉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1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广瑞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承德县嘉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岗子乡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嘉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27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勘查费5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00元。
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本院两次对被执行人承德县嘉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无存款,无资金往来信息。4.通过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调查。向承德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向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发出协助通知书,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6.本院向承德县岗子乡东沟村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10年左右,且尚欠村部承包(租)费未给付;本院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采矿权(探矿权)证已于2014年1月16日过期,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终本约谈告知书。7.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55.4650万元,已经执行0.0万元,剩余债权数额55.4650万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仇学成
审判员:宫学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