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与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27民初788号
原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广瑞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贾旭忠,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娜,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白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何贵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万伶,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娜、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万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勘查费20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以上共计22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河北省宽城县白庙北山金铁矿详查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其矿区的勘查工作,并约定了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周期、项目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原告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了勘查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勘查费,仍欠2000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函,但始终未能偿还欠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意见,原告说的都属实,同意给付200000.00元及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河北省宽城县白庙北山金铁矿详查合同书;2、河北省宽城县白庙北山金铁矿详查项目结算单;3、关于河北省宽城县白庙北山金铁矿详查矿权年度信息填报公示的函;4、关于河北省宽城县白庙北山金铁矿详查矿权年度信息填报公示的请求函、原告对河北省宽城县白庙北山金铁矿详查探矿证(复印件)、被告法定代表人何贵敏身份证复印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河北省宽城县白庙北山金铁矿详查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原告矿区的勘察工作,同时约定了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周期、项目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了勘查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勘查费,仍欠200000.00元勘查费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河北省宽城县白庙北山金铁矿详查合同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被告委托的工作任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勘查费,被告虽已给付原告部分勘查费,但尚欠的200000.00元勘查费亦应给付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勘查费已经构成违约,且被告当庭同意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勘查费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0.00元,合计人民币22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0元,由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策
附页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则视为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本院不再给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