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

***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1381执145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北票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13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北票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北票市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北票市自然资源局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20)辽13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3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