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3民初6416号
原告:文育胜,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武汉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文育胜与被告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文育胜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育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育胜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已免),由原告文育胜自行承担。
审判员马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