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与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硚口执字第109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研究院院长。
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55号美奇国际公寓208室。
法定代表人:宋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武仲裁字第00014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武仲裁字第000146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己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