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与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硚口执字第0109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55号美奇国际公寓208室。
法定代表人:宋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466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武仲裁字第000146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