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

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1879号
原告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舜达工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开区东六路100号有色地勘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队长
原告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名下价值5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名下5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以及设定其他财产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