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财保323号
申请人: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舜达工业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1413757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开区东六路**有色地勘大厦。
负责人:***,职务:队长。
申请人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的银行存款850000.00元或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对本案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保全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华勘五一四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向本院预交案件保全费4770.00元,退回申请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