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与湖南铂泰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40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
被执行人湖南铂泰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122号裁决书,于2017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铂泰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50409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