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湖南科赫富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21执21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禹建兵。
被执行人湖南科赫富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1125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赫富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科赫富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2月6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科赫富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房产信息。于2018年5月9日向长沙市公安局提交车辆信息查询,该公司名下亦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2141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浩
审判员文罗生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