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盛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0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盛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盛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核算,被执行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XXXX元。二、由被执行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赔偿金XXXX元,利息申请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放弃,被执行人西安博尔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按期给付,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终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