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与西安博尔实验室装备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博尔实验室装备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博尔实验室装备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
审判员周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