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

再审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人事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民申1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天水矿产勘查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5民终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进行过直接送达,而直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是无效,双方的人事关系仍然存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天水矿产勘查院提交意见认为:天水矿产勘查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程序合法有效,解除聘用合同有效,原审正确,请驳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即天水矿产勘查院与***签订的《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本案中***对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其未在天水矿产勘查院上班的事实是认可的。天水矿产勘查院于2012年3月1日、4月9日、4月11日分别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多次向***发出通知,要求其回单位报到的情况下,***并未按照其单位的要求返回单位,形成了长期旷工的事实。天水矿产勘查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甘肃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关于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的处理决定》,解除与***签订的《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于2012年8月31日前往***家中送达,***家中无人。随后,又按照***的家庭住址通过EMS向***邮寄了该处理决定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后该邮件由于拒收而被退回,天水矿产勘查院又于2012年11月16日在《天水日报》上发布通告送达。原审据此认定天水矿产勘查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程序合法有效并无不妥,是适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田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